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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学生外出请销假规定
发布时间:2015-08-12 | 浏览:4856次关闭此页
 一、学生无故或不经批准,一律不得外出。
    二、学生出入校门,必须主动出示由批准权限人签发的假条。
    三、学生外出返校后,应主动到班主任处销假,否则按逾假不归处理。
    四、学生上课时间不得请假,课余时间请假必须严格控制比例,不得超过本班人数的5%,特殊情况需经班主任签字,学生处领导同意方可外出,晚自习后不得外出。
    五、学生因事请假按以下规定执行:
    1、班主任只能批准学生当日外出假(须在当日20:00点前返校),当日因故不能及时返校者,班主任须在23:00前电话告知学生处领导,且在次日8:30之前由班主任代办请假手续,然后交宿管科查对。
    2、学生三日以内(含三日)的请假程序为:学生写出书面请假条,经班主任与家长电话联系落实后签字同意,到宿管老师处登记,然后到学生处办理批假手续;
    3、超过三日的请假程序为:由学生写出书面请假条,家长签字。(其内容为:请假时间,请假事由,学生校外安全责任由家长负责的条文等)如家长不能在请假条上签字,需传真家长意见及身份证复印件到学校,班主任签字同意后到宿管老师处登记,然后经学生处领导批准,最后由主管校长审批,同意后方可外出。
    4、除以上规定外,学生在规定时限内不在学校过夜者一律按夜不归宿处理。
    六、学生因病请假需持校医务室的诊断证明。批准权限同上(第五条之规
定)治愈出院返校时须持医院的出院手续到学生处销假。
    七、家住学校附近的走读生,必须持有学生处签发的通行证、学生证方可出入校门,每天上课前10分钟到校,每日18:00前离校,周五13:00前离校。
    八、节假日,学生周五可离校回家,周日18:00时前返校:留校学生外出必须在值班老师处请假登记,凭假条外出,18:30后不在准假,返校后及时销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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